PRODUCT CLASSIFICATION
产品分类关于做好2018年通信防雷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,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,信息产业通信产品防雷性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、信息产业通信产品防护性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、信息产业北京交换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、国家交换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、信息产业有线通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、信息产业光通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、信息产业无线通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,通信防雷安全检测管理办公室,其他相关单位:
为切实做好2018年信息通信业雷电灾害防御工作,提高通信设备、设施和网络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,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稳定运行,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加强防雷自查、抽查和雷电灾害事故报告工作
各有关企业集团(总部)应当部署下属企业,按照《电信运营企业在用防雷系统自查指南》(工信厅科〔2013〕86号)要求,在每年雷雨季节来临前,对本企业所有通信局(站)在用防雷系统进行全面自查,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、按照《通信局(站)在用防雷系统抽查检测实施细则》(信科函〔2007〕47号)规定的各类通信局(站)抽查比例进行检测。对自查、抽查发现问题的,相关企业应当及时整改。各有关企业集团(总部)应当组织下属企业完成自查、抽查工作后,填报《通信局(站)在用防雷系统自查、抽查情况表》(见附件一)。
各有关企业集团(总部)应当要求下属企业,及时报告雷电灾害事故情况,填报《通信局(站)雷电灾害事故情况表》(见附件二)。通信局(站)雷电灾害事故实行年度零报告制度。
二、规范防雷安全检测行为
防雷检测机构应当执行《通信局(站)在用防雷系统抽查检测实施细则》等通信防雷有关技术规范、标准,规范自身检测行为、保证检测技术服务质量、维护防雷检测行业秩序,对通信防雷技术规范、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,应当及时向我部反映。
三、强化防雷技术支撑
通信防雷安全检测管理办公室应当凭借自身优势力量、积极发挥技术支撑作用,契合信息通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,组织开展针对基层企业相关岗位防雷专业培训、交流,与通信防雷检测机构保持技术、业务,对雷电灾害事故进行分析,把握信息通信业防雷安全工作的特点、规律,为信息通信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参考、建议。
四、督促落实防雷安全责任
各通信管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、采取有效措施,将本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通信防雷理工作抓出成效。督促本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信息通信企业落实通信防雷安全主体责任,督促企业落实自查、抽查和雷电灾害事故报告等各项工作,促使企业在雷雨季节来临前,完成通信防雷自查、抽查及整改工作;对检测机构在检测服务中执行通信防雷有关技术规范、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。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,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,信息产业通信产品防雷性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、信息产业通信产品防护性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、信息产业北京交换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、国家交换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、信息产业有线通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、信息产业光通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、信息产业无线通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,通信防雷安全检测管理办公室,其他相关单位:
为切实做好2018年信息通信业雷电灾害防御工作,提高通信设备、设施和网络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,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稳定运行,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加强防雷自查、抽查和雷电灾害事故报告工作
各有关企业集团(总部)应当部署下属企业,按照《电信运营企业在用防雷系统自查指南》(工信厅科〔2013〕86号)要求,在每年雷雨季节来临前,对本企业所有通信局(站)在用防雷系统进行全面自查,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、按照《通信局(站)在用防雷系统抽查检测实施细则》(信科函〔2007〕47号)规定的各类通信局(站)抽查比例进行检测。对自查、抽查发现问题的,相关企业应当及时整改。各有关企业集团(总部)应当组织下属企业完成自查、抽查工作后,填报《通信局(站)在用防雷系统自查、抽查情况表》(见附件一)。
各有关企业集团(总部)应当要求下属企业,及时报告雷电灾害事故情况,填报《通信局(站)雷电灾害事故情况表》(见附件二)。通信局(站)雷电灾害事故实行年度零报告制度。
二、规范防雷安全检测行为
防雷检测机构应当执行《通信局(站)在用防雷系统抽查检测实施细则》等通信防雷有关技术规范、标准,规范自身检测行为、保证检测技术服务质量、维护防雷检测行业秩序,对通信防雷技术规范、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,应当及时向我部反映。
三、强化防雷技术支撑
通信防雷安全检测管理办公室应当凭借自身优势力量、积极发挥技术支撑作用,契合信息通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,组织开展针对基层企业相关岗位防雷专业培训、交流,与通信防雷检测机构保持技术、业务,对雷电灾害事故进行分析,把握信息通信业防雷安全工作的特点、规律,为信息通信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参考、建议。
四、督促落实防雷安全责任
各通信管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、采取有效措施,将本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通信防管理工作抓出成效。督促本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信息通信企业落实通信防雷安全主体责任,督促企业落实自查、抽查和雷电灾害事故报告等各项工作,促使企业在雷雨季节来临前,完成通信防雷自查、抽查及整改工作;对检测机构在检测服务中执行通信防雷有关技术规范、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。
我局拟在通信安全生产巡查中,将通信防雷安全作为检查重点内容之一,并拟引入技术检测手段,切实履行通信防雷安全管理责任。
五、相关工作要求
(一)各企业要认真落实通信防雷自查、抽查和雷电灾害事故报告工作。
各有关企业集团(总部)要尽快部署下属企业立即行动起来,争取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。通信防雷自查要做到通信局(站)在用防雷系统的“全覆盖”,通信防雷抽查要统筹兼顾重要通信局(站)、有雷击史的通信局(站)、以及未被抽测的通信局(站)等类型的通信局(站),通信防雷自查、抽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情况,要及时向本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通信管理局报告。
请各有关企业集团(总部)责成下属省级企业于2018年11月30日前将《通信局(站)在用防雷系统自查、抽查情况表》(附件一)、《通信局(站)雷电灾害事故情况表》(附件二)书面报本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通信管理局;请各有关企业集团(总部)以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为单位汇总下属企业通信局(站)在用防雷系统自查、抽查情况,和通信局(站)雷电灾害事故情况。
各有关企业集团(总部)要按照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信息通信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》(工信厅信管〔2018〕15号)有关要求,夯实通信防雷安全工作基础,健全、规范通信防雷安全工作台帐,在通信防雷教育培训、专项经费等方面支持基层企业,引导下属企业采用经标准符合性认定的通信防雷产品(浪涌保护器SPD),结合企业自身情况,将互联网数据中心作为防雷安全重点之一。
(二)各通信管理局要部署本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相关企业开展通信防雷各项工作,及时通报各企业工作进展,必要时进行督办,及时向我局反映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。
请各通信管理局以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级企业为单位汇总相关企业通信局(站)在用防雷系统自查、抽查情况,和通信局(站)雷电灾害事故情况。
(三)各单位要尽早制订年度通信防雷安全生产工作计划、及时总结工作开展情况、以问题为导向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,不断提高通信防雷工作水平。
我局拟在通信安全生产巡查中,将通信防雷安全作为检查重点内容之一,并拟引入技术检测手段,切实履行通信防雷安全管理责任。
五、相关工作要求
(一)各企业要认真落实通信防雷自查、抽查和雷电灾害事故报告工作。
各有关企业集团(总部)要尽快部署下属企业立即行动起来,争取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。通信防雷自查要做到通信局(站)在用防雷系统的“全覆盖”,通信防雷抽查要统筹兼顾重要通信局(站)、有雷击史的通信局(站)、以及未被抽测的通信局(站)等类型的通信局(站),通信防雷自查、抽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情况,要及时向本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通信管理局报告。
请各有关企业集团(总部)责成下属省级企业于2018年11月30日前将《通信局(站)在用防雷系统自查、抽查情况表》(附件一)、《通信局(站)雷电灾害事故情况表》(附件二)书面报本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通信管理局;请各有关企业集团(总部)以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为单位汇总下属企业通信局(站)在用防雷系统自查、抽查情况,和通信局(站)雷电灾害事故情况。
各有关企业集团(总部)要按照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信息通信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》(工信厅信管〔2018〕15号)有关要求,夯实通信防雷安全工作基础,健全、规范通信防雷安全工作台帐,在通信防雷教育培训、专项经费等方面支持基层企业,引导下属企业采用经标准符合性认定的通信防雷产品(浪涌保护器SPD),结合企业自身情况,将互联网数据中心作为防雷安全重点之一。
(二)各通信管理局要部署本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相关企业开展通信防雷各项工作,及时通报各企业工作进展,必要时进行督办,及时向我局反映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。
请各通信管理局以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级企业为单位汇总相关企业通信局(站)在用防雷系统自查、抽查情况,和通信局(站)雷电灾害事故情况。
(三)各单位要尽早制订年度通信防雷安全生产工作计划、及时总结工作开展情况、以问题为导向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,不断提高通信防雷工作水平。